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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3-20
随着全球贸易数字化进程加速,海关全面推行“智慧海关”建设,电子通关系统已成为进出口货物申报的法定主要方式。根据海关总署最新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》(海关总署令第277号),自2025年5月1日起,我国已明确“以电子数据报关为原则、以纸质报关为例外”的通关模式 。
这意味着,对于绝大多数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,使用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已从“可选”变为“必选”。那么,具体哪些企业必须接入或使用这类系统?
一、所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
无论是大型外贸企业,还是中小微进出口商,只要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,都必须通过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 。这是企业履行申报义务的唯一法定途径。
特别是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,海关已实现“双系统”对接,通过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自动校验企业备案信息、信用等级和通关资质,高资信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系统享受通关便利 。
二、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企业
所有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、办理申报手续的报关企业,也必须使用海关电子通关系统。根据规定,报关企业需通过电子系统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、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,并在线提交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及相关单证 。
三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
在综合保税区、自由贸易试验区、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,货物进出区必须通过电子通关系统办理手续。例如,海南自由贸易港的“径予放行”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“简化申报”等创新模式,均依托电子通关系统实现 。

四、开展“两步申报”业务的企业
对于采用“先概要申报、后完整申报”(即“两步申报”)模式的进口企业,必须全程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。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概要申报数据的日期即被视为申报日期,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系统完成完整申报 。
五、涉及检验检疫监管的进出口企业
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,除报关数据外,还需通过电子通关系统提交相关检验检疫单证。特别是出口涉检货物,其管理要求已完全纳入电子通关流程体系 。
六、开展集中申报业务的企业
对于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货物的企业,经海关同意可采用集中申报模式。但无论是平时的分散出货,还是后期的集中报关,所有数据必须通过电子通关系统传输和处理 。
七、适用“通关无纸化”的企业
海关早已在全国范围推广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,AA类、A类等高信用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数据,以电子数据替代传统纸质单证,实现无纸审核、验放处理 。
可以说,只要涉及货物进出口,就必须使用海关电子通关系统。从最初的舱单数据传输,到报关单申报,再到税费支付、货物放行,全流程已实现电子化闭环。企业若未按规定采用电子申报方式,将面临申报不被接受、通关延误甚至法律风险。因此,尽早接入稳定、高效的电子通关系统,不仅是合规要求,更是保障供应链畅通的关键。